运政稽查工作规范


一、检查站的设置和管理

(一)检查站设置。
1、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辖区内道路运输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设站申请,逐级呈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2、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对道路运输经营单位、作业现场进行流动巡查,纠正违法、违章行为。
(二)检查站管理。
1、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检查站工作制度、职责和管理措施。
2、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制发全省的“道路运输车辆稽查登记册”、“道路运输户稽查登记册”、“稽查月报表”等台帐、报表和站牌。
3、检查站应悬挂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站的公告和必要的图表。
4、检查站应配置必要的交通、通讯设备和视听器材。
5、检查站的调整和撤并、变更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呈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6、流动巡查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和管理措施。

二、稽查人员资格、上岗培训及证件

(一)稽查人员的资格审查。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全省稽查人员的资格标准。稽查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由检查站所在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选派并填报《道路运政管理稽查人员申报表》一式两份,逐级报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
(二)稽查人员上岗培训。稽查人员上岗前,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组织进行国家法律、道路运输政策、法规、职业道德、业务知识的培训和学习以及必要的姿势训练。
(三)稽查证件。稽查人员通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符合条件的,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发交通部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政稽查证》或办理省级人民政府核发的稽查证。
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建立稽查人员档案。档案内容包括:《道路运政管理稽查人员审批表》、培训成绩单、稽查人员年度考核表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稽查工作规范

(一)建立“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公开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标准,公开稽查人员照片、姓名、职务和编号,接受群众监督。
(二)建立社会监督制度。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来信来访、举报等社会监督制度,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指定专人负责举报的查核和来信来访的处理工作,并将核查处理结果回复举报人和来信来访者。聘请社会监督员,每半年召开一次征求意见会,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三)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稽查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执行处罚有殉私情况的,要立即纠正,对严重违纪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四)乡镇交管站不得在国道、省道上稽查(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抽调乡镇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人员参加联合稽查的除外。
(五)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稽查工作中应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检查,使用文明用语,并严格按部规定的执法程序办事,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或代其它部门检查。
(六)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做好稽查资料、报表、执法文书的整理归档工作。每月5日前向上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汇总上报稽查月报表。

四、稽查工作程序

(一)稽查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政稽查证》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核发的稽查证,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正式在编职工。
(二)对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的流动巡查必须有2个以上稽查人员且经单位批准方可进行。
(三)稽查人员进行稽查前应按规定整齐着装,佩带检查证件,携带有关执法文书、取证器材等,做好稽查工作准备。
(四)路检路查。
1、路检路查必须严格按规定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检查站进行。
2、指挥停车分为徒手指挥和使用停车示意牌(灯)两种。夜间指挥一律使用停车示意灯进行,同时要求稽查人员加着反光背心。
3、进行检查工作时应在检查前方200米处设立“检查”警示牌,不得双向同时拦截检查车辆。
4、稽查人员指挥停车应面向来车站在道路中线的左端,在来车相距15O米处连续发出停车检查讯号,指挥车辆到达指定的停靠位置。
5、被检车辆停稳后,稽查人员应先向驾驶员敬礼,出示检查证件,明确表达检查项目,文明检查。在驾驶员的配合下尽快完成稽查工作。
6、经检查,未发现违法情况的,应交还有关证件,立即放行,并同时做好检查登记。
7、拦截检查车辆不得超过三辆。
8、对有违法、违章行为的车辆,按下列程序处理。
8.1、提取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
8.2、对违章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场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交违法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关事项。
8.3、对适用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的违法行为按《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8.4、对非法运输违禁品、危险货物或无道路运输证又不接受处罚的车辆,可采取中止车辆运行的强制措施,并签发《中止车辆运行通知书》。
(五)户检户查。
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维修厂家、客货运服务站、驾驶员培训学校、搬运装卸作业现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等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进行流动巡查。
在稽查前,应出示稽查证件,告知检查项目,并做好各种记录。有违法行为的按《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五、执法文书填写规范

(一)各类执法文书一律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统一制发。
(二)各类执法文书一律要求使用蓝黑或黑色钢笔填写,有条件的也可使用计算机打印。
(三)填写各类执法文书一定要按规定内容填写,不得省略或简写。时间(年、月。日);地点应准确无误;需证人、鉴定人、当事人签字的必须按规定办理,不得忽略。
(四)各类执法文书需加盖处罚机关印章的,必须是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被法律、法规授权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行政印章,不能使用其它部门或检查站、稽查队(科)、乡镇交管站等印章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