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办发〔 2004 〕 81 号,以下简称《通知》 ) 精神,进一步加强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确保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工作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的重要性和特殊性,站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高度,把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在当地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通知》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针对出租汽车管理中存在的经营权有偿出让不合理、劳动用工不规范、市场秩序较混乱、行业管理不得力等突出问题,主动与财政、价格、公安、劳动保障、工商、建设等部门沟通、协调,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
二、清理整顿的重点与措施
( 一 ) 认真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是政府控制出租汽车总量的一个重要和有效的手段,但是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不规范、出让金额过高是增加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负担的重要因素,也是引发出租汽车群体事件的导火索,必须认真清理整顿。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与财政、价格、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配合,共同做好本管辖范围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各地一律停止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转让,不得出台新的规定。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在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整顿和规范,严禁私下非法转让经营权。要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公平负担的原则,逐步推广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建立科学合理的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机制。对继续出台新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转让政策或者清理工作不力等导致发生出租汽车群体事件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二 ) 严格规范各项收费,减轻负担。清理规范各项收费,有利于减轻出租汽车企业和经营者负担,降低运输成本。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办发〔 2002 〕 31 号 ) 和《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 国减负〔 2002 〕 11 号 ) 的精神,配合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做好规范出租汽车各项收费的工作。按照《通知》的要求,严禁向出租汽车收取运输管理费。对经营性收费要明确收费内容、次数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要根据出租汽车的市场供求状况以及出租汽车公司、司机、旅客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在广泛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对出租汽车的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进行适时调整。针对当前油价上涨造成出租汽车运输成本增加的问题,要采取由企业、司机、旅客合理分担的原则,逐步予以消化。同时,可采取科学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减少车辆空驶,降低运输成本,化解因油价上涨而引发的矛盾。
( 三 ) 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净化运输市场。“黑车”严重扰乱运输市场,同时存在安全隐患,必须坚决打击,常抓不懈。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部署下,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与公安、工商、建设等部门协调,共同做好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认真清理无营运证件的出租汽车和非法营运的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残疾人专用车、伪造营运证照的车辆,加大对非法营运、欺行霸市行径的处罚力度,对个别地方出现有组织的非法营运集团和团伙,要从严查处。对查处的非法营运出租汽车和其他车辆,按照当地的地方法规予以处罚,没有地方法规的,可参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四 ) 加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居民平均收入水平等实际情况监督企业制订较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合理调整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收益分配关系。降低过高的承包费标准,对不合理部分的承包费用要予以取消。要配合劳动用工部门,规范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用工合同,依法维护和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监督企业依法保证出租汽车司机的工作时间,保障司机的身心健康和旅客的安全;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司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费,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取消其经营权。
三、贯彻落实《通知》的工作安排和要求
按照《通知》的要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在 2005 年上半年之前,根据各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对属于交通部门具体管辖的出租汽车行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规范,并按以下要求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组织准备和宣传动员阶段。年底之前,主要是认真学习和领会《通知》精神,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宣传到每一个企业和每一名出租汽车司机;各地应根据当地的情况,在当地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和健全组织领导机构,要突出重点,制定清理整顿的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为清理整顿阶段。从 2005 年 1 月至 4 月底,按照《通知》的要求和实施方案的安排,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 2005 年 5 月初至 5 月底,各市、县交通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的出租汽车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总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决定,负有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具体职责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部署下,对本辖区的市、县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报交通部。根据城市人民政府决定,负有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具体职责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总结,我部将组织有关部门对这些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进行检查验收。 |